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03〕10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机构改革,我省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推动了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控制机构编制增加、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的任务十分繁重。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善各级政权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调整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职能(任务)配置、理顺职责关系、核定人员编制和确定领导职数,不断完善党的领导和政权建设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逐步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政府管理能力,保证国家机器的高效运转,实现党政机关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二、坚持和完善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体制
集中统一领导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和要求,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特点,必须坚持并不断完善。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要高度集中到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继续实行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管理体制变动,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机构编制事项,党委、政府不予审议。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党委、政府领导同志请示机构编制问题。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遵守机构编制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规定,为了防止损害机构编制管理的统一性,除专门的机构编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外,其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问题作出规定,已经作出的,必须予以清理。坚决制止"条条干预",除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下级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干预,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配备编制等作为"达标"、"评比"的重要条件,也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配备编制等列入"签订责任制"、"政绩考核"等的内容。坚决杜绝机构编制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部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擅自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一律无效。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管理省级工作部门(含党委、政府各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等,下同)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市级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宏观指导全省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市、县(区)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执行中央和省的机构编制政策和下达的机构编制指标,直接管理本级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下一级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凡设立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无论什么级别,都必须报上一级审批。
三、进一步加大机构编制控制力度
严格按照机构编制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的关键。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对规定的主要职责,要认真履行,不得失责或越权;对批准的机构限额、人员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不得突破。任何部门都不得自行对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调整和增加;已经擅自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编制的要立即纠正。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数量。除中央和省有明确要求外,各级党政群机关不再增加机构编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编制和人员通过内部调剂解决。各级党政群机关不得自行扩大或变相扩大编制,也不得向企事业单位长期借用人员。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在下一阶段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前,原则上冻结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财政核拨经费和实行收支两条线、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不再增加机构编制,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而调整机构编制的,严格按照"有增有减"和"撤一建一"的原则办理;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要从严掌握,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调整结构、布局。各地控制机构编制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如机构编制管理证、编制使用卡、编制与经费双向控制等,要继续坚持并改进完善,同时还要积极探索新途径、新办法。
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或变相增加领导职数,不准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四、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协调控制机构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等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机构编制部门,共同搞好机构编制管理控制工作。机构编制是配备干部、调配人员、核拨经费等的主要依据。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批准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考录、调配人员,人事部门才能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预算和核拨经费,银行才能给予开设帐户和发放工资。对擅自设立的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安排人员,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银行不予开设帐户;对擅自超编增加的人员,人事、财政部门一律不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不予办理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纪检监察部门将各单位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的情况列为党纪政纪的检查内容,加大查处力度。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使机构编制管理、人员管理和经费管理紧密联系、同步加强、协调推进。
五、强化依法管理机构编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和省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管理机构编制的观念和意识。抓好机构编制法制建设规划,加快推进机构编制法制建设,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的要求。在实施《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其他各类组织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探索制定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性法规,对行政机关的职能、编制及行政管理活动的决策、执行、反馈、监督等各个环节,作出科学规范。抓紧修订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的定编标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六、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重点: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批准的重大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部门职能、机构限额、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配备的执行情况;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情况等。
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督查机制。将机构编制综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紧密结合起来。经常了解和掌握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定期分析研究机构编制的现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跟踪督查重大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结合年终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对各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有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在每年年底前,各级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本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和人员变动的情况,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和人员变动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提出解决办法。
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查处力度。凡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超编制配备人员和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机构编制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同时通知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能作用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党委的工作部门,也是政府的工作部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机构编制部门的领导,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把关、协调和监督作用;支持和理解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使他们敢于坚持原则,大胆工作,秉公办事;帮助机构编制部门解决实际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强机构编制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健全机构,完善职能,建立健全领导体系和工作体系。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要做好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领导工作。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和为人民服务的能力,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